你好,这里是罗胖精选。
今天推荐给你的是一门年度大课,杨立新教授的《民法典200讲》。
我们都知道,《民法典》被称为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。它涵盖的内容特别丰富,从结婚生子,到买卖交易,从工作生活,到人和人之间的关系,等等等等。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,《民法典》都有规范。
那通常来说,法学家只在一个领域精深,但是,杨立新教授是对婚姻家庭、人格权、侵权责任等等民事领域都很有研究。在编纂《民法典》的时候,他参与了《民法典》全部7编的讨论和修改。据说自此之后,江湖上就送给他一个外号,叫“民法的全科大夫”。你看,咱们得到同学能跟这样的大学者、大教授学习,是不是特别幸福。
今天分享给你的这一讲,就特别的重要,讲的是婚姻财产制度里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。接下来,让我们有请杨立新老师。
欢迎回到《民法典200讲》,我是杨立新。
前面我们用 4 讲,介绍了婚姻财产制度的一些基本规则,解读这些规则的时候,都简单提到过夫妻的共同债务问题。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很重要,这一讲我们仔细来说。
还是先看一个典型案例。
小志和小妍是夫妻。在婚姻期间,小志向小江借款,借款到期后,还有 290 万元没还上。小江认为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,就诉到法院要求小志和小妍共同偿还。
小志在答辩时提出,这笔债务与小妍无关,都是自己使用的,不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;小妍也答辩对这笔债务不知情。
你认为,这笔债务应该是小志的个人债务,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?
一方面,这确实是小志以自己名义借的款,小妍并不知情,但另一方面,这笔钱确实是在婚姻期间借的,那么它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?
要理解这个问题,我们得先知道,到底在什么情形下会形成夫妻共同债务。
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在《民法典》第 1064 条里,法条的原文很长,我就不念了,拆解下来主要就是 3 层内容:
第一,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,属于夫妻共同债务。
比如,张三和李四是夫妻,借款时两人在借条上都签名了。有两人的签名,就表明借款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,这也叫“共债共签”,会形成夫妻共同债务。
再如,借条上只有张三的签名,签名后,债主拍照给李四发微信确认,李四也认可了。这就叫配偶一方签名,另一方事后追认,也算是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,会形成夫妻共同债务。
第二,就算只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,也没有得到另一方事后追认,但是钱用到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,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。
我们在第 57 讲里也说过,这属于行使家事代理权,丈夫或妻子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,无论是进行消费,还是借债,对夫妻双方都生效。
例如,为购置家庭生活用品、修缮房屋等而负的债务,以及为抚育子女、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。
这种情况要特别注意,借的钱必须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,如果超出这个使用范围,通常就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。
例如,张三和李四结婚后,就经常去赌博,输光后还要借钱再赌,这时欠下的赌债就不能算夫妻共同债务,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。
再比如,张三结婚后公司一直亏损,不但没给家里赚钱、还一直从家里往外掏钱,如果他以个人名义借钱给公司员工发工资,这就不能算是夫妻共同债务。因为这笔钱压根没用于家庭生活。
不过,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张三这笔钱实际用到了夫妻生活里,或者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,那这时候的债务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。
例如,张三虽然是借钱经营公司,但只要公司一有盈利,他就拿钱给妻子买车买房,如果最终公司资不抵债破产,清算完了还不上钱,多出来的债务就属于张三夫妇俩的共同债务,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。
这种情况,张三虽然没有直接把债务用于夫妻生活,但属于间接用于夫妻生活。总不能借钱经营公司,盈利了钱能给妻子用,现在公司赔了,却说欠债和妻子没关系吧?
除了刚才的 3 种情况,还有一种情形也要注意,就是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。我们在第 60 讲说过,法律准许夫妻双方约定婚后的财产所有关系,可以约定财产是否共有,也可以约定债务是否共担。
比如,张三李四结婚时就提前约定了,婚后各自对自己的债务负责,并且周围的人也都知道,这就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了,无论夫妻一方谁欠钱不还,都不能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。
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怎么清偿呢?很好理解。既然是共同债务,那当然是用共同财产清偿,这是基本原则。
除了在婚姻期间偿还夫妻共同债务,在离婚时,也会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。具体来说,有两种情况:
第一,是先清偿、后分割。也就是离婚时,先从夫妻共有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,然后再分割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。清偿时以共同财产为限,清偿后不剩共同财产的,不再分割。
第二,先分割、后清偿。也就是同时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,然后各自以分得的财产来清偿。这种情况,通常是在离婚时,夫妻共同债务还没到期,两人又不着急先还债。
不过,在实践中第一种方式其实对债权人更有利,因为方法简单易行,清偿债务后,夫妻能分多少就分多少,不容易发生争议。
结合前面的分析,我们再来看开头的案例。
这个案例里,要确认欠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,关键是看小志到底把钱用到了哪里。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即使只有一方签名,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还不上时,小妍也得共同偿还。但如果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小江就不能要求小妍一起还债了。
这个案例最终的结果,是小江举证不足,没法证明这 290 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,所以,法院无法认定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不能判决小妍也要一起清偿。
说到这,可能有同学会想:案例中这笔借款有没有用于夫妻生活,谁也不知道,只能看证据。问题是,《民法典》第 1064 条这样规定,是不是会对保护债权人不利呢?
毕竟,只要借款时夫妻没有“共债共签”,出现了纠纷,就都得由债权人来证明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这对小江这样的债权人来说,是不是举证难度太大呢?
这个想法是有道理的。在我看来,目前《民法典》第 1064 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,其实更有利于保护夫妻一方,但对债权人来说,借款时风险就变大了。
例如,假设案例中只有小志签名,妻子小妍实际上知情但不说,并且这笔借款有一部分还用到了家庭生活。但是,两人为了不还债假离婚,把大部分财产分给了小妍。
这时候小江来要债,又举不出证据,就只能向小志要债,如果小志没有钱还,小江的利益就受损了。
既然如此,《民法典》为什么还要这样规定呢?这背后,其实和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演变有关。
最开始,2001 年的《婚姻法》第 41 条只规定:离婚时,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,应当共同偿还。
这条规定比较简单,也没有规定夫妻双方要共同签名,所以有一些人就钻了法律的空子,社会上出现了比较多假离婚、真逃债的行为。针对这个情况,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3 年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,其中的第 24 条就规定,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,首先按共同债务处理。
这么规定,举证的责任就不在债权人身上了,而是由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配偶承担,如果举证不了,就得按共同债务处理。
这个司法解释出台后,引起了很大的争议。很多人认为这样规定会侵犯配偶一方,特别是女性配偶的合法权益。甚至,还有人专门成立了一个社会组织,叫“反 24 条同盟”来谴责这个司法解释。
到 2017 年,最高人民法院对这条司法解释做了修改,补充规定了: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、虚构的债务,以及在从事赌博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,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。这在一定程度缓和了夫妻一方的举证责任负担,有些债务不需要举证了。
到 2018年,又发布了一个新的司法解释,规定了我们前面说的“共债共签”原则。这就彻底改变了 2003 年出台的司法解释,不再优先推定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,也就意味着,配偶一方不用承担“否认夫妻共同债务”的证明责任。
到这时,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论才算平息下来。
编纂《民法典》的时候,对于要不要把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写进来,其实也有很大的争议,有学者认为在司法已经解决了的这个问题,就不必在立法中规定。
不过,由于社会上要求立法规定“共债共签”的呼声还是比较强烈,所以最终还是把这个司法解释,规定到了《民法典》第 1064 条。
好,关于夫妻共同债务,我们先说到这里,总结一下本讲的内容:
第一,夫妻共同债务,就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,或者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,其中一方所负的债务。
第二,夫妻共同债务,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。离婚时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,可以先分割财产、后清偿债务,也可以反过来,先清偿后分割。
第三,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,更侧重于保护夫妻一方的权利。在出现债务纠纷、又没有夫妻共同签名时,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。
《民法典》相关条文:
听完这一讲后,给你留一个思考题。如果你是债主,要给一对夫妻借钱,你能想到哪些办法来规避法律风险呢?欢迎在留言区分享你的想法。
我是杨立新,我们明天再见。